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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交易及碳金融服務收費標準
來源:廣碳所 | 作者:Ray | 發布時間: 2022-02-14 | 39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一條 為規范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碳所”) 開展的交易及碳金融業務的收費行為,依據各類產品交易規則及業務指引和相關規定,制定本收費標準。

第二條 本收費標準適用的交易和碳金融業務范圍包括:

(一)碳排放權交易業務;

(二)碳排放配額抵押登記業務;

(三)碳中和業務。

第三條 具體業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碳排放權交易業務收費標準

產品名稱

產品代碼

系統交易方式

業務類型

經手費費率

GDEA

000001

掛牌點選

——

交易金額雙向5‰

協議轉讓

——

交易金額雙向5‰

協議轉讓

正回購

交易金額雙向5‰

協議轉讓

逆回購

0

協議轉讓

遠期交易

交易金額雙向5‰

競價轉讓

——

交易金額雙向5‰

粵內CCER

粵外CCER

非履約CCER

100001

100002

100003

掛牌點選

——

交易金額雙向5‰

協議轉讓

——

交易金額雙向5‰

協議轉讓

遠期交易

交易金額雙向5‰

碳普惠

200001

掛牌點選

——

交易金額雙向5‰

協議轉讓

——

交易金額雙向5‰

競價轉讓

——

交易金額雙向5‰

采用競價轉讓方式,委托我司組織競價的(以賬戶主體為準),除正常支付交易經手費外,還需支付10000/筆競價服務費,由委托人在競價公告發布前,根據廣碳所提示劃入指定銀行賬戶。貧困村碳普惠項目業主自有項目減排量的首次賣出,免收競價服務費。

(二)碳排放配額抵押登記業務收費標準:

級數

配額抵押登記應繳費數量

抵押登記服務費費率

1

不超過10萬噸的部分

0.12元/噸

2

超過10萬噸至100萬噸的部分

0.10元/噸

3

超過100萬噸的部分

0.08元/噸

抵押登記服務費由辦理抵押登記的廣東省碳排放配額合法所有人,根據廣碳所通知,在抵押登記證明發放前,向廣碳所指定銀行賬戶足額繳納。

(三)碳中和業務收費標準:

1.適用情形:

碳中和業務收費適用于以抵消碳排放,實施碳中和為目的,在廣碳所平臺購買或使用自有碳排放權產品,在對應注冊登記系統進行碳中和注銷后,由廣碳所出具碳中和證書的活動。

2.適用主體

在廣碳所實施碳中和的組織和個人,需成為廣碳所會員,并取得公益業務資質或自營業務資質。非廣碳所會員實施碳中和的,須委托廣碳所會員實施。

3.碳中和交易安排與監管

開展碳中和業務的會員可通過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以協議轉讓方式(含系統結算和非系統結算)購買所需碳排放權產品,該協議轉讓交易價格、數量不受現行各類產品交易規則限制。

通過碳中和業務方式購買的碳排放權產品,只能用于碳中和注銷。如挪作他用或進行轉手交易,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廣碳所將注銷其會員資質。

4.收費標準

1)會員開展碳中和業務,購買碳排放權產品,廣碳所根據成交金額按普通交易經手費費率雙向收取交易經手費,參照本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款執行;

2)會員開展碳中和業務,廣碳所按照3000/筆收取碳中和服務費。

第四條 本收費標準自2020109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收費標準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第五條 本收費標準由廣碳所負責解釋。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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