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碳所”) 開展的交易及碳金融業務的收費行為,依據各類產品交易規則及業務指引和相關規定,制定本收費標準。
第二條 本收費標準適用的交易和碳金融業務范圍包括:
(一)碳排放權交易業務;
(二)碳排放配額抵押登記業務;
(三)碳中和業務。
第三條 具體業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碳排放權交易業務收費標準
產品名稱 | 產品代碼 | 系統交易方式 | 業務類型 | 經手費費率 |
GDEA | 000001 | 掛牌點選 | —— | 交易金額雙向5‰ |
協議轉讓 | —— | 交易金額雙向5‰ | ||
協議轉讓 | 正回購 | 交易金額雙向5‰ | ||
協議轉讓 | 逆回購 | 0 | ||
協議轉讓 | 遠期交易 | 交易金額雙向5‰ | ||
競價轉讓 | —— | 交易金額雙向5‰ | ||
粵內CCER 粵外CCER 非履約CCER | 100001 100002 100003 | 掛牌點選 | —— | 交易金額雙向5‰ |
協議轉讓 | —— | 交易金額雙向5‰ | ||
協議轉讓 | 遠期交易 | 交易金額雙向5‰ | ||
碳普惠 | 200001 | 掛牌點選 | —— | 交易金額雙向5‰ |
協議轉讓 | —— | 交易金額雙向5‰ | ||
競價轉讓 | —— | 交易金額雙向5‰ |
采用競價轉讓方式,委托我司組織競價的(以賬戶主體為準),除正常支付交易經手費外,還需支付10000元/筆競價服務費,由委托人在競價公告發布前,根據廣碳所提示劃入指定銀行賬戶。貧困村碳普惠項目業主自有項目減排量的首次賣出,免收競價服務費。
(二)碳排放配額抵押登記業務收費標準:
級數 | 配額抵押登記應繳費數量 | 抵押登記服務費費率 |
1 | 不超過10萬噸的部分 | 0.12元/噸 |
2 | 超過10萬噸至100萬噸的部分 | 0.10元/噸 |
3 | 超過100萬噸的部分 | 0.08元/噸 |
抵押登記服務費由辦理抵押登記的廣東省碳排放配額合法所有人,根據廣碳所通知,在抵押登記證明發放前,向廣碳所指定銀行賬戶足額繳納。
(三)碳中和業務收費標準:
1.適用情形:
碳中和業務收費適用于以抵消碳排放,實施碳中和為目的,在廣碳所平臺購買或使用自有碳排放權產品,在對應注冊登記系統進行碳中和注銷后,由廣碳所出具碳中和證書的活動。
2.適用主體
在廣碳所實施碳中和的組織和個人,需成為廣碳所會員,并取得公益業務資質或自營業務資質。非廣碳所會員實施碳中和的,須委托廣碳所會員實施。
3.碳中和交易安排與監管
開展碳中和業務的會員可通過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以協議轉讓方式(含系統結算和非系統結算)購買所需碳排放權產品,該協議轉讓交易價格、數量不受現行各類產品交易規則限制。
通過碳中和業務方式購買的碳排放權產品,只能用于碳中和注銷。如挪作他用或進行轉手交易,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廣碳所將注銷其會員資質。
4.收費標準
(1)會員開展碳中和業務,購買碳排放權產品,廣碳所根據成交金額按普通交易經手費費率雙向收取交易經手費,參照本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款執行;
(2)會員開展碳中和業務,廣碳所按照3000元/筆收取碳中和服務費。
第四條 本收費標準自2020年10月9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收費標準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第五條 本收費標準由廣碳所負責解釋。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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