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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綠色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資金結算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 | 作者:Ray | 發布時間: 2022-01-21 | 43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綠色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碳排放權交易的結算管理行為,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綠色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參與人的交易結果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對交易參與人結算資金和交易傭金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本所不負責碳排放權交易資金的劃轉,交易參與人應在本市統一登記結算平臺開立資金結算賬戶,用于交易資金的劃轉。

第四條 本所在本市統一登記結算平臺開立專用資金結算賬戶,用于管理交易參與人的交易資金。本所嚴格執行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的分賬管理,嚴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 

第五條 本所在北京市碳排放權電子交易平臺為交易參與人設立交易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交易參與人的交易資金。

第六條 本所實行T+5滾動交收。
  交易日(T+0日)買入的碳排放權當日清算劃入交易參與人的碳排放權賬戶并凍結,自下一個交易日算起第5個交易日,即T+5日解凍,碳排放權交收完成,可轉讓。

交易日(T+0日)賣出的碳排放權所獲資金當日清算轉入交易參與人的交易資金專戶,自下一個交易日算起第5個交易日,即T+5日起可轉入交易參與人的自有資金賬戶。

第七條 交易參與人依法享有資金存取自由,但交易參與人的資金存取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碳排放權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及本市統一登記結算平臺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交易資金留存賬戶的利息歸交易所所有。

第九條 北京市碳排放權配額(BEA)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二章 定義與術語


第十條 結算資金:是指為保證交易參與人履約,交易參與人按相關規定或約定凍結于交易資金專戶內的相應資金。

第十一條 凍結:是指按相關規則和指令對已存入交易賬戶的交易傭金、結算資金或碳排放權等暫時保管,在交易完成前不予劃轉的行為。

第十二條 解凍:是指按相關規則和指令對凍結的資金或碳排放權解除凍結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入金:是指交易參與人從自身對公銀行賬戶向交易明細賬戶轉入交易資金。實際資金劃轉到北京市統一登記結算平臺專用監管賬戶。

第十四條 出金:是指交易參與人將交易明細賬戶中的未凍結資金轉出到企業自身對公銀行賬戶。實際資金由北京市統一登記結算平臺專用監管賬戶轉出。


第三章 交易結算


第十五條 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交易參與人在交易前應向交易資金專戶劃入足額的資金用于交納交易傭金和結算資金,如資金不足額系統將不支持下單。

第十六條 系統生成電子化交易憑證時自動扣取交易參與人的交易傭金和結算資金。

第十七條 碳排放權交易傭金費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出入金管理


第十八條 入金管理:

(一)交易參與人簽約北京市統一登記結算平臺后通過本所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入金操作,把資金從自身對公銀行賬戶轉入交易明細賬戶,以便支付結算資金和交易傭金。

(二)交易參與人劃入的資金在開市期間被確認到賬的,即時增加到交易資金專戶;如在當日結算完成后確認到賬的,則在下一交易日開盤前劃入交易資金專戶。

第十九條 出金管理:

(一)交易參與人辦理出金業務,應在交易時間內通過本所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向本所發出出金申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參與人,本所有權限制其出金:

1.涉嫌重大違規,本所或有關部門正在調查的;

2.限制出金以交易參與人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項目下凍結的資金額度為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本所。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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